第二個「I」我們知道是創新,而創新的特點是大家都沒看過的,所以才叫做「創新」,既然是沒有看過的,也就是政府以前不知道或者是沒有想到過的,因此這一點就很有意思,我們現在採取的一個法律調適的方法,簡單來講就是在以前常常會有做金融創新的人,因為金融畢竟是一個高度規管的行業,所以變成是以前不能做的,用一種新的方法,那承辦人就會說以前有人做過類似的事,我們已經有一個個案、函釋說不能做了,所以你也不能做,因此常常就會被一個函釋打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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