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所有在擬稿階段的事情,在做出決定以前的事情,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法,一般是不公開的,大家不知道為什麼我們做了這個決定。但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留了「如果判斷對公共利益有必要,得公開之」,這一條比較不常用的原因是要一層層簽核,每一層都要說對公共利益有必要才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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