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件就PO角度的詮釋,這一次的協作會議,大家可以理解因為牽涉到同志的議題,與會者立場差異相當大,這次協作會議有做到的是,讓與會者彼此交談他們的想法,互相交流是有的,但要達到互相理解、甚至進一步達到共識,這部分則沒有做到。在這樣的前提下,PO後續正式回應能處理的是,署內在相關資料及研究要等儘量將其所參考的資料做公開及來源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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