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委員有提到幾個部分,第一個是有關於承攬的部分,我們知道承攬在民法的概念是以完成一定作為為給付,承攬不受勞基法的部分,勞基法是以僱用,今天任何一個單位去承攬政府的業務也好,也還是要僱用人,那個雇主本身還是要僱用人,僱用的情況之下,當然還是受到勞基法所受僱的員工,又或者是受到勞基法的保障,因此並不是承攬就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