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部分,談到民法行為能力的部分,因為民法行為能力是要處理私法自治及保障交易安全的前提之下,針對社會經濟的部分,或者是親屬法上的同意權,像婚姻收養等等,所以跟所謂的公民參政權,兩者是不同的概念,有不同的考量點。事實上,目前很多領域有關年齡的限制,並不是以成年與否為判斷,例如考駕照的年齡,或者是刑法上的責任年齡區隔,所以民法上的成年年齡調降與否並不至於影響公民投票權等等,公民參政權的擴大可以在其他法律上明文規定或者是無須法律規定,都可以十八歲先做,與民法成年年齡並無必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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