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簡單說明一下,原則上希望開協作會議時,讓公部門以及民間團體間透過事先閱讀協作會議須知,讓PO這邊比較有依據去告知提案人,公部門的資料會在事前提供,提案方這邊有任何的簡報資料,也建議事先提供。我們瞭解滿多民眾的提案人會覺得會議上要提出來的意見,不見得想事先讓公部門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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