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時計假」那一案就看得非常清楚,你需要通過考試院,以前行政院根本不會主動提這種案子。後來各部會在協作會議投票說這一案要納入協作,因為大家都是利害關係人;再者,因為有PO投票,所以人事行政總處發函問各部會:「請問你們是不是同意我們休假可以用小時來請。」大家也都同意,所以人總就有一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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