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委好、理事長好,內政部營建署說明,依住宅法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將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出租於非營利私法人,可以轉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這個是沒有問題的。包含住宅合作社企業或團體的其他法人,只要是屬於非營利私法人,由主管機關來認定的話,這一些都可以承租社員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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