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防法第27條、第31條分別為災前整備傳遞災害警報訊息或成立應變中心後,災中及災後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蒐集及傳遞災害訊息,按照法規是屬於比較事前、事中及事後傳播災防資訊,前述廣電三法比較屬於事後的災防宣導,可按照各類型的狀況加以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