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再請示部的長官,放假的話要有法律依據,請問目前會把警消人員的專屬紀念日當作修法的方向嗎?不要等到這個過之後(修法),然後就像火車過站再吹哨,就沒有用了,部的長官說放假需要經過法律來訂定,亦說有一個草案,而那個草案目前還沒有審過,目前的草案當中有沒有規劃讓警、消在專屬節日放假一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