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牽扯到超勤加班費報支的問題,事實上各單位、各警察局都有在調整,並不是每個人都有排這四個小時,至於必要時得延長的狀況很多,剛好辦一個刑案,老百姓問筆錄,問到一半,超勤四個小時,同仁不可能說時間到要結束,一定是要延長的,所以你說要界定,因此變成會有一個概括性的規定,不可能把所有的狀況都擬訂在裡面,這個是我們的難處,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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