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有非常多的公司都是去開曼設立,因為創始人想要保有超過51%的控制權,而在臺灣的公司法規下,他們只有第二輪或者第三輪一定會被dilute掉,而技術股認定又很困難,所以沒有辦法跟創投合作。公司法也許應該要修正,但是要怎麼修正?他們找不到代表,這就是vTaiwan成立的一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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