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5-7,有一個意見單是政哲的意見單,關於各地方政府的部分,當時的裁示是,因為地方權責,他們對於青年的定義、青年參與的程度,及那邊的青年到底比較關心什麼,比較不是中央政府可以去制定的,所以當時的裁示是,我們是不是以「鼓勵成立」這一種比較軟性的方法來處理這一件事;當然青年署後來有一些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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