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您自己完全都有提到的是,因為我們在所有的要點裡面,講的都是……管理機關「得」試個案,它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停止訴訟程序、和解,繳給國產署,但是選擇做這一件事的時候,他有許多事情要做,有移交之前的證明要做,就是在那個要點的前面這項,每一個機關的量能是有限的,所以就會變成選擇去做哪一些訴訟外紛爭解決,要看手上要先處理哪一些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