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有一些可能要請台北的同仁補充,但是先就我理解的先跟您說明,確實很多基金會的朋友們會覺得如果一開始發起公司,又入股,而這個可能會賠掉的東西,當時是捐款人捐的錢,這個在主管機關的認定上會發生扞格,一個是公司被當作營利組織,經濟部有發一個函,第一條的解釋其實是可以被公司自己的章程蓋過去,所以公司的章程是說股東永遠賺不了錢,投資100萬、拿回100萬,這個也是商業司的認定,而還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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