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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光明
所以原來條文不錯,其他的部分就是陳教授剛剛談到的,有擔保的狀況下還可以移轉登記,也就是剛剛提到的不脫離負擔。我覺得原來的條文比較好。
2016-11-14 「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可行性之研究」專家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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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部分我沒上過管理。其實我是在想,剛剛在談論的部分,也有提...
林教授想到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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