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部分我沒上過管理。其實我是在想,剛剛在談論的部分,也有提到後次序,我覺得我的這套比較好,就來接管,前面的部分就順便用他有的部分來解決掉。應該這樣的制度是比我們想像的更好啦,因為一個人想要接管,還要跟法院聲請一大堆的程序,來當臨時管理員,緩不濟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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