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的《智慧財產權補編》裡不會處理到這麼細的問題。那個原則其實是謝老師說的,原則很簡單,如果是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就完全依照智慧財產權,不會受影響。故在這種情況下,權利減縮,沒有什麼同意跟不同意的問題,只是要通知。也不是說擔保權人不同意減縮就會怎麼樣,因為權利內容已經被減了。在這種情況下,擔保法裡頭不會處理這種問題,就依智慧財產權法處理。若智慧財產權沒有處理,它只處理質權的減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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