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常規,通常認為專屬授權有點類似叫你賣掉他的地位。所以在這營業常規這件事情上,《指南建議》特別稱其「非專屬授權」。
這條文應該是最沒有爭議的。
沒有,它講得很清楚,這是非常少數不變,直接寫成這樣子的。智慧財產權就是無形的,不及於有形物。簡單講就是物歸物,智慧財產權就是無形的。
是。
是,不過沒關係,我們在說明裡頭再講清楚。像專利可能會討論再發明。不過補編裡頭特別講的是著作權的部分,舉的例子是電腦程式等。
可以是「改作」。
這一條的「更新」、「改編」、「增強」,不是指這個東西。
這個二十條,相對於前面的條文來說,在補編裡面是比較特別的規定,因為性質不太一樣,所以我們補編有說明從166、167到241。這幾個部分特別列出來,如果當事人要其一的話,請在契約裡寫清楚。
這延長當然不算「更新」。因為在專利叫「再發明」,或在別人的基礎上「新發明」,或在別人的著作上繼續的「衍生著作」,這些其實是《補編》的用語。還在說明裡可以看到「增強」這幾個字,是法條的用語。簡單來說,Win95去設定擔保權,並不表示不斷的改版後Win97、Win XP,擔保的效力不見得會達到XP,如果你要的話,請寫清楚。這個條文就是告訴我們沒有理所當然到。所以你的契約要寫得非常好,不然你以為後續的都是你的,但其實沒有。
專利質權的規定是《專利法》去處理,其設定質權就照《專利法》。若沒有的話,就照這條規定。要登錄就用登錄去處理,需要變更就去變更,不需要同意。
那是在智慧財產權的變更登記,跟這邊應該沒什麼關係。
我知道主任的意思是,要不要同意減縮或是要不要同意變更登記。
這種情況之下,比如說我去設定這個專利,三千萬,專利的內容這麼大,後來被異議之後,權利內容減縮,這事情也由不得擔保權人同不同意減縮,它的權利就已經被減縮了。就是這個專利權,就是設定三千萬。
聯合國的《智慧財產權補編》裡不會處理到這麼細的問題。那個原則其實是謝老師說的,原則很簡單,如果是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就完全依照智慧財產權,不會受影響。故在這種情況下,權利減縮,沒有什麼同意跟不同意的問題,只是要通知。也不是說擔保權人不同意減縮就會怎麼樣,因為權利內容已經被減了。在這種情況下,擔保法裡頭不會處理這種問題,就依智慧財產權法處理。若智慧財產權沒有處理,它只處理質權的減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