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地方我也補充一下。當時行政院還在推這個法案的時候,登錄的部分到底由哪個主管機關負責,到我卸任之前都還沒有人認領。因為登錄如果要審查,主管機關會覺得增加很多負擔。原來條文裡面是擔保人、擔保權、跟代理人一起去做這件事,後來一直擔憂,若要審的話會增加很多工作量。若現在設計成債權人單方去登錄,給擔保人可以異議的更正,就可以減輕主管機關的工作負擔。其實這個法也面對了到底誰是主管機關的問題,內部還需要協調。目前《動產擔保交易法》是在金管會主管,這個法應該是金管會還是經濟部負責,這章節是非常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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