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早已出現了。我的意思是置入也好、業配也好,本來是商業行為的一部分,我們不希望的當然是打著採訪的名號,但是事實上是做廣告,又或者是打著廣告的名號,但是事實上植入別的,跟這一家廣告商沒關係的東西,但是第一個這個都是在業者的自律範圍,再者是現有的法律都足以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