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特別在六法全書裡面對於謠言散播、可罰的只有兩個,一個是選舉的時候,意圖使人不當選,另外一個是像SARS就是這一種傳播疾病的時候,也就是意圖使人活不下去,一個是民主、一個是公共衛生或者是健康,言論自由是架在這兩個上面,這兩個沒有或者是一個沒有,言論自由根本不用談,所以威脅到言論自由基礎的時候,言論自由當然是比較次要的價值,我想全臺灣的人都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