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事的平台的主張是如果事前不知道他會po,不知道會做事前審查,但是至少事後要有一個救濟的手段,在數位通傳法是這樣子,如果我現在覺得你現在侵犯到我的人格權或者是其他的,反正跟著作權沒有關係的其他權利,這時可以要求平台先下架,但是十天之內要告你,如果不告你的話,這個東西又可以恢復。也就是說,這是類似暫時處分的概念,如果我在線上被侵害了某個權利的話,我還是要去告,但是我也瞭解到線上的散播是非常快的,等到去提告,法院提一個禁止令或什麼就太晚了,就請平台暫為處分,十天內去提告的話,這個平台就不會蒙受連帶責任,不然我就可以主張連帶責任,就可以一起告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