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會議當中有幾個議題、重點,如果這一些電競選手循著一般替代役的模式,由文化部寄訓或代訓的方式讓遊戲產業的公司代訓服勤之可行性為何,這個大概會有幾個狀況:第一,文化部委託這一些遊戲產業公司來代訓這一些電競選手服替代役的時候,可以代表公司,但還是屬於我們公部門,只能領替代役的薪水,但是不能領電競產業公司的薪水(6,000多元),只能參加業餘的比賽,不能參加職業比賽,這一種方式就電競選手的意願部分,以我們的理解,一個電競選手薪水是2萬6,000元至10多萬元不等,以國際賽事的話,獎金就我得到的(消息),薪水是美金100萬元,由五至八人分得,而且獎金一直攀升,所以如果以文化部的方式,若不能參加職業比賽跟業餘比賽的話,這一些頂尖電競選手不願意參加,像A咖、B咖會比較沒有意願,可能參加的是C咖跟D咖,這在政策上是否容許,我們等一下可以考慮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