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法官已經沒有辦法接受,你跟他講說電腦自動產生的,你還要進一步跟他講說為何會有這一些東西,我的意思是,等到再更晚之後,我們會需要跟法院解釋為什麼最後要做成某個建議,除了因為AI給出這個建議,而決策者也採納這個建議之外,這個時候如果決策者要排除相關法律責任,無法說因為這個是AI給我的建議,這個最好的解決方式,因此就採用這個方式,然後就沒有責任?而是必須對為何AI給出的建議進一步用因果關係、邏輯去解釋,才能說服法院。無法直接提出說這是某一套AI系統給出的建議,所以我們採用其建議結果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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