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裡我想到另外一個問題,像剛剛談到GDPR,國發會GDPR的專區我覺得沒有積極作用,以該專區所提供歐盟跟我國GDPR的比較分析,對於國內業者並沒有什麼用。應該是要說明如果業者都符合臺灣的個資法,還要多做什麼事,才可以因應GDPR。像GDPR第13至第15條,有關於自動決策、蒐集,還有要跟當事人說你蒐集這個資料之後,我做什麼用對你產生什麼影響,GDPR要求要講清楚。我們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根本沒有這樣的規定,如果依GDPR規定去做法律上的解釋,可能就會產生無法向消費者或主管機關解釋清楚的情形。像我看到業者將網站蒐集的資料拿來作廣告投放及標記這一塊,網站業者在蒐集的時候,可能自己都不知道蒐集來的資料會怎麼用,又如何能夠說明得清楚。這是否也跟在AI、大數據的發展下,業者能否用因果關係去解釋的問題有關。因此我認為到最後的法規跟實際技術應用面,最後一定會產生衝突。法律領域一直強調因果關係、符合邏輯,因為我們受到的訓練都是這樣,但是產業的發展並不是這樣子。照這樣子的發展,最後一定會有衝突,我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確,但是我覺得如果按照這樣的發展下去,傳統法律的訓練,那兩個體系是會衝撞的,這個是我最近一直在想這一個問題,我覺得很像不一樣,但是我不知道是不是我理解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