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講,就是在做「regulatory co-creation」,我大概都是在做個工作,不管是從基礎層的需求出發或是從應用層,就覺得目前的法規對大家綁手綁腳,我們試著說服立法委員在一定風險之下有系統地違法,違法的過程讓整個社會可以看到不只是為了創新者的私人利益,也可以真的解決社會問題,像偏鄉、金融普惠等等的問題,就不只是產業創新,而是社會創新,而是為所有的人,我們就可以讓所有受到影響的人在測試期提出疑慮、彙整疑慮,一起提出共識,然後變成法規調適的基礎,如果沒有這個實驗期的話,大家是沒有第一手的經驗,大家是看國外的報告,這樣是沒有意義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