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個,剛才有提到用人資格的部分,因為我特別電話洽詢考試院的老師,我一直認為資格是考試院訂的,但考試院說不是,比如警察人員特考,會跟內政部警政署說特考資格是哪一些,跟他講,他才納入,實際上是屬於銓敘部執掌,法規研修當然是考試院的執掌,但是涉及機關調整是用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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