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強迫大家的前提之下,我建議A部會可以用「開放政府的教育訓練」這樣的名義,基於教育訓練提供場地。但是對於實際上的議題主辦B部會來說,其實是針對議題開協作會議,我想這樣子,A、B兩個機關在內部簽辦的時候都可以很順利簽准,提供場地和議題處理都可以進一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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