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focus回來公司法調整,我覺得第1條具有政策宣示性,我鼓勵目前新創社會可以考慮走社會企業的方向,而不是永遠在營利思維,老實說現在所有的組織成立,哪一個沒有社會目的?企業成立也有社會目的,也有看到社會需求去做改變並成立公司,只是最後最終目的是賺大錢,在個人利益的小我部分。社會企業跟NPO是追求大我的部分,那個精神價值要抓得很準確,不然我覺得不管立法或者是修法上,只要這個精神價值不見了,我們後續的政策走向全部都會偏了,彼此間將來要如何討論下去,我覺得都要好好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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