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老師在說明整個公司法在研擬小組的思考脈絡下,其實我們本來想在公司法的定義裡面,就給公司一個新的解釋,我們也接受社會目的,這個是很好的一個方向,也就是像剛剛黃老師所提到的,我們希望未來的最好狀況是所有的企業以人民為念,在營利之餘,絕對每一天都想到其實我們是在為人做這一件事,把社會目的放進去,那我覺得這樣更可以彰顯臺灣公民社會發展的一個進步歷程,也可以呼應到新政府的態度,我是從這一個角度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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