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叫「社會企業」其實沒有衝突,「兼益企業」其實就是「社會企業」,何苦要找新的名詞?就用「社會企業」,其實我們在法庭上有定義什麼是「社會企業」?也就是要有規章,我覺得很重要的是,章程裡面要有訂定的目的,所以在一開始不會有公司負責人用這個說:「我是考量其他關係人,而做了一些決定來脫罪。」我覺得公司負責人應該還是要按照章程去執行,而章程裡面是有社會公益目的的,所以並沒有規避他的責任或者背信的行為,我覺得應該是滿重要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