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從這一個角度來看,社會目的不僅不要政府的補助,或者不應該以逃避政府稅收為目的,反而是在負擔該有的公司負擔後做額外社會服務,這樣的話,實際上這樣才是未來社會企業很重要的發展現象。剛剛黃教授提出來的部分,剛剛有提到倒數第2頁第5項修法建議第3頁,他說不建議以組織性規範無涉於政策優惠跟稅務相關的作用規範,我覺得這個也非常贊成,社會企業本來就不應該擁有所謂的「優惠」;尤其很多的非營利組織會反對社會企業出現,因為會認為社會企業如果跟他一下,非營利組織就很難募款或者爭取社會資源,很多公司都在相對搶了他們的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