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部分是有關於假釋報到的問題,這個還是關係到刑法的執行,因為受刑人在假釋的期間依規定是要定期到地檢署報到的,通常是要求回到戶籍地的地檢署向觀護人報到,但也有些因為需要去工作,或者是需要去就學,或者實際居住在他地,也可以請原來報到的地檢署觀護人向檢察官聲請,把戶籍遷移到工作、就學或實際居住的地點,再向當地的地檢署報到,這是可以的。又或者是執行報到一段期間都很穩定,在農場的工作也很穩定,可以向觀護人聲請是否可以採取較為彈性的報到方式,例如改在假日或者是夜間報到,就比較可以兼顧工作上的兩全,以上是初步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