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上次在全國會議裡面的一個共識是,我們等社團法人試辦先走完一個case或者是一、兩個case,我們拿這個case具體碰到的疑難雜症,大概在法律上都有詮釋或者解釋之後,我們就來看這一套在衛福部主管的財團法人裡面,哪一些是適用、哪一些是不宜適用而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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