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從事商業行為的這一個部分,新故鄉基金會在2005年透過組織章程的變更,成立一個叫做「新故鄉基金會文教基金會附設社區健全中心」,之後依據組織章程變更的目的、宗旨與縣政府備查同意之後,我們跟稅捐處取得相關發票的依據,但是跟王牧師所談的,我們沒有受到公司法相關的規範、更好社企方面的資源,所以基本上目前的法律是沒有問題,完全回到公益,這個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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