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其實就是剛剛講的平台經濟第11條,裡面有列,這個叫做「服務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這裡講的是律師、會計師的東西,如果你的平台有決定交易價格、契約內容,對登載誰有重大的影響力、控制力,這樣你會被視同提供者,意思就是如果當初要什麼證照,你也要那個證照,當然如果這一些都沒有控制權的話,按照這個原則,就可以主張說是平台,這個是行政院內部的判斷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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