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區分這一件事,我們特別有兩個法案,一個是行政院裡面的層級,叫做「平台經濟發展法規調適參考原則」,這個原則有一些基本的想法,平台是做媒合的,傳遞、接收相關的服務資訊,有提供者、接收者,我們的目的是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公平的競爭環境,但是你這一個平台,我們要檢討的是,你刊登這一個廣告,是不是有決定交易價格或者決定主要的契約條款,如果有的話,你就比較像他的雇主感覺,這個是所謂好像Uber主張是幫他的租賃業者刊登廣告,但是事實上很多時候是決定了他的工作條款,這個時候就很難主張是提供訊息的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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