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我也有跟司法院的資訊處進行討論、協調。聽起來,他們需要法務部進行一個函釋,好比我舉一個例子:在進行訊問的時候,其實取證的時候是用錄音,可是上法院的時候很少聽錄音,大部分是看稿子,也不一定看全部的逐字稿,而是看某一段的稿子,這時就需要一個函釋說「這段稿子的有效性,相當於那一個錄音的有效性,除非有人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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