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早不是不可以。不過,常常如果像這一種利害關係人比較多一點的,我們是會在之前有好幾個先例,像包含澎湖的、單身受孕的這一些,在協作會議公告時,同時就引用要點裡「得延長至多六十天」的那一段,也就是協作會議之後,再給主管機關一個多月整理的時間,然後再做綜合回應,也就是把協作會議當作初步回應的意思,這個之前有滿多的例子,這個是可以參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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