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剛在看準則2與準則3的過程,準則2寫的「跨領域合作機制」其實就是在建立跨領域的團隊,但在實務層面上有這樣的團隊,但不一定能進行有效的討論或好的討論。我不知道在國外的準則上會不會有增加溝通這部分準則的補述或是另立一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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