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兩個point,如果我們還叫數位服務設計,我們是把數位服務或服務設計這兩個不互相蘊含的概念混淆,所以就是把「設計」拿掉。第二,如果這個準則沒有取得院函或國發會函的拘束力位階的話,國發會有什麼打算?有沒有什麼對應方式?或者沒有plan B,我們就變成通過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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