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是這樣子,像我剛剛講的平台經濟,同時是兩件事,首先本身是一個院核定的函,等於各個部會只要是行政院底下可以按照這個函來作為準則,也就是依據,這時候是regulation,也就是「院授發協字第1072000064函」,但是這個東西當然只管到行政院所屬,在別的部門或者是別的四院是沒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