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宣示性的東西,想必是院長層次比較能夠做出來的,這個是在青諮大會討論的原因,我們在青諮大會實際召開的時候,我們還是先由國發會來擔任蒐集的角色,但是如果後來在大會上討論或者是院長具體裁示,發現我們實際上需要做的,其實是在某一個單一部會做的話,我們在那個時候再進行主責機關的重新修訂,這樣好不好?麻煩國發會先當階段性30天左右的主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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