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這個提案人應該也是因為新加坡的依據,因此他們是累犯才能鞭刑六下,我記得數據是這樣寫的,等於我們如果真的要入鞭刑,其實要規定因為什麼情況下,一定要在限制範圍內,不行說鞭刑要打到死為止,因為記得在題目上說打到半死,那這樣就是違反人權,大概是這樣,唯一只有新加坡有這樣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