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依據哪一個公約,有一個幼兒什麼公約,那個是很長的公約,我忘記它的全稱了;的確,在國際上是有特別為了兒童的部分有列這個法律,所以其實的確算是國家的利益,沒有錯,也是滿重大的問題。
其他還有一些我看到比較特別的,像美國他們有提出針對菸酒業者有做一些刑罰的部分,我覺得其實臺灣來講,好像菸酒防制法有規定沒有辦法執行,所以還沒有實施對菸酒業者的那個,我覺得可以朝那個方向參考,不好意思,沒有補充得很完整。
我覺得這個提案人應該也是因為新加坡的依據,因此他們是累犯才能鞭刑六下,我記得數據是這樣寫的,等於我們如果真的要入鞭刑,其實要規定因為什麼情況下,一定要在限制範圍內,不行說鞭刑要打到死為止,因為記得在題目上說打到半死,那這樣就是違反人權,大概是這樣,唯一只有新加坡有這樣的做法。
在各國做法這邊,其實我覺得是滿重要的一點,因為各國其實都有酒駕的制度,我看我們的資料裡面,法務部其實有針對各國去作調查,我看一些各國的調查,刑罰的部分有路邊刑的唯一只有新加坡,其實新加坡針對鞭刑也有在做好像有其他法制的規範下才能實施鞭刑。
接著算是初步的解法,p2、3的部分,表示我們之後可以把鞭刑列入刑罰了,這個只是初步的解法,後面法制p7、p9的部分,我們是說可以瞭解各國的做法。
第四,政府對這方面犯罪無大動作對策,這是p9,所以我們列了p2、p3、p7、p9的這四點。
再來我們是針對p7,覺得p7主要是針對人權的部分,現行法制的制裁受藐視,就是大家認為過輕,因此無嚇阻力,因為其實只是針對法制的部分做那個,所以我們也算是把它列在第三個。
第二,幼兒傷害等同侵犯國家利益,這是p3的部分……不好意思,第一個是p2的部分,第二個是p3。
因為剛剛芳睿老師說要把它合併,因此第一點是合併後的,就是性侵犯酒駕、頻傳再犯率高,這個是我們合併後的結果,也就是問題一。
大家好,我是科技部資訊處的PO陳盈芝,我是去年8月才加入這個團隊,目前是擔任科技部的聯絡窗口,我還是第一次來參加這樣的工作坊活動,也很高興能夠跟大家學習,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