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誠實地說,目前責信的方式,不管是B Lab的方式、社會企業自律聯盟的方式,SROI等等的方式,真的是太多了。之前在多方利益關係人討論的時候,我們確實不太敢在公司法裡面去指定某一種方式,這個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