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這邊跟大家確認一下,這兩個互相有關的問題,分別第一個是我們的前提,也就是開放、不可以開放寵物(狗)進入的前提及做法,我們剛剛提到層次一的前提,是野生動物疾病跟互動,層次二的前提是放置容、繫鏈、飼主抱著施打疫苗及晶片、互相相關開放或不得開放。相關或不得開放有時會因為有沒有配套措施相對應去影響這一些前提,所以這一個都可以互相討論,早上老師有提到像疾病的部分,目前有法源的依據,因為狂犬病是法定傳染病,但像互動、氣味的部分,這個部分反而沒有相對應的法令規範,這個是在第二階段,也就是相對應配套措施的時候,我們可以再來討論,大概是分這兩個部分,有沒有其他的同仁想要補充?或者是有疑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