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曾經在102年11月18日已經修正《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29條及第30條,將研議管理的強度提高到全面禁止以不當方式來捕捉動物,並且刪除許可規定,而且提高相關的罰責。這個修正案已經經過行政院會議來審查通過,後來函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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