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之前馮燕政委在管這個事的時候,花了很多力氣讓勞動部跟經濟部有一些原則,也就是不要掛社會企業之名,但是事實上並沒有在做,所以我們現在公司法重寫的這一個過程裡面,當然就有討論到公司須以營利為目的的這一件事是不是適度加以平衡,也就是公司營利是主要的目的之一或者不是主要的目的,這樣子我們是否容許這樣的公司存在,這個我會幫忙,不管是討論或者是想一下政策方向,這個是我該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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